保险责任:
在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任何未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AIAS)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主要责任免除事项:
(1)被保险人到境外的目的为接受医生治疗,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前往境外。
(2)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3)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九十天后首次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及不包括受保前已存在之疾病。
注:以上仅属保障简介,一切细则请参阅保单条款,并以该条款为准。 |